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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0301
2020-09-02 15:18  

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度评审一次。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科技、教育、人事、工业、农业等领域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确定最终奖励结果;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有关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有关完善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评审组成员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同行专家组成。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由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科技奖励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提名和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加以规范。

第八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仅授予组织);

(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第十二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在与我市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向我市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别显著,推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我市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提名制,由下列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或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一)专家学者: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市级以上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3.近十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4.近五年以来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5.为本市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

(二)组织机构:1.近五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2.符合科技部和山东省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相关要求的社会科技奖励设奖者或承办机构,所设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奖励活动,近五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相关部门: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2.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3.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部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得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四)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自然科学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第十五条 提名者向市奖励办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共同完成单位的同意,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材料并进行公示。提名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还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范围内再次公示。专家提名的项目(人选),可委托项目完成人(人选)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前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能提名。

第十六条 提名者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参与异议处理等工作。市奖励办应当对提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专业(学科)分组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奖励办采用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进行初评,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奖励原则按一定比例确定初评入围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查;

(二)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三)市奖励办应当将奖励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议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市奖励办负责异议的调查与处理,并将建议名单附调查处理结果一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    

(四)奖励委员会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听取监督委员会监督报告,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确定奖励结果。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对在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获奖成果,根据国家、省、市成果转化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潍坊市境内设立公益性的、旨在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项应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内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的备案、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评审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2月28日。《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潍政发〔2014〕14号)同时废止。